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
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旗下机构: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6年第7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基金”)出资人代表职责,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规范投资运作,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财政厅与四川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签署的省级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产业基金,是指由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省财政出资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并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省级各类产业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条经四川省政府确定由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的省级产业基金,由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牵头,比选确定省级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比选对象为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资产)机构和外部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机构须提出省级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市场及行业分析,基金设立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基金架构、募资方案、风控与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须提出基金管理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经营业绩,管理团队组成,在管基金情况等。
第五条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金管理机构条件和省级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方案和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省级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 出资及缴款管理
第六条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负有管好用好省财政出资的职责,按照一定原则和条件履行出资义务,向省级产业基金出资(以下简称“公司出资”)。
第七条按照签订的合伙协议/章程,公司出资与其他出资人严格按协议约定分期、同比例、同步实缴到位资金。在基金开放期(基金开放期指省级产业基金自注册之日起满1年),每期公司出资与其他出资人到位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基金开放期结束时,根据省级产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的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须按不低于公司出资额4倍的总规模募集设立省级产业基金,届时,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财政厅确定。未达到省财政厅认定标准的,按《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省级产业基金注册成立后,为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可以在未落实具体投资项目时缴付首期出资,首期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认缴金额的30%。
第九条除首期出资外,原则上以后各期出资须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出资。基金管理机构发出每期缴款通知时,须提供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计划投资时间和上期缴款投资情况等。
第十条针对每期缴款,在通知缴款期及缴款宽限期(缴款宽限期以合伙协议/章程约定为准)内,若公司出资先行到位,其他出资人未按约定比例、时间足额到位资金前,已到位的公司出资不得进行基金项目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提取对应公司出资的基金管理费。对于逾期缴款的出资人,须按合伙协议/章程有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缴款通知,由公司业务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出资事项。
第四章 投资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按不低于1%的比例出资其管理的省级产业基金,并与公司出资及其他出资人同比例、同期到位。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出省级产业基金跟投方案,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的前提下,报合伙人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出资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向每只省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以下简称“投决会委员”),参与省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
(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委派投决会委员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委派投决会委员履职按照《集团公司委派人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须与其他出资人在省级产业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按《办法》约定以下事项:
(一)基金注册在四川省,成立时各方出资人须按出资协议约定缴存最低份额;
(二)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选择基金托管银行;
(三)基金具体投资行为符合《办法》规定,须按省委、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求,确保基金运行不偏离既定投资方向,不得投资限制性领域。投资注册于四川省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四)基金管理费按实缴到位资金的时点和规模计提,其中,公司出资应负担的基金管理费比例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同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级产业基金闲置资金须留存在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为提高闲置资金收益,加强风险防范,基金管理机构经其内部决策,其闲置资金可投资(购买)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本基金托管银行的保本类理财产品。超出此投资范围,须报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审批;
(六)在满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时,公司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退出或终止运营并清算;
(七)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机构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先行承担损失,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公司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八)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六条省级产业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第五章 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产业基金实现退出后的公司出资及全部收益应及时划转到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省财政出资托管账户。
第十八条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时,可向省财政申请将其享有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优先级出资人。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省财政审批
第十九条在完成省财政的考核指标后,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将省财政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全部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基金全体团队人员专项奖励。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经四川省政府确定由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的省级产业基金,由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牵头,比选确定省级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一)省级产业基金设立时拟引入基金出资人事项,设立后新增基金出资人或变更基金出资人或变更基金出资人出资份额等事项;
(二)省级产业基金的退出、清算、收益处置等方案;
(三)省级产业基金签署或修改合伙协议/章程,修订议事规则,签署合伙会议/股东会决议等;
(四)基金财务预决算与利润分配方案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向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以下事项:
(一)按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和省财政厅要求报送月报表及其他统计表;
(二)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四)发生基金出资人变化、基金管理机构变动、基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基金出现或预期出现重大亏损、基金违法违规运营、基金或基金投资项目涉诉等情况;
(五)影响基金出资人权益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六)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 条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修订所管理省级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章程,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本细则由四川发展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修改,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省级产业基金注册成立后,为尽快启动相关工作,可以在未落实具体投资项目时缴付首期出资,首期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认缴金额的30%。
第二十五条除首期出资外,原则上以后各期出资须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出资。基金管理机构发出每期缴款通知时,须提供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计划投资时间和上期缴款投资情况等。
